1.经营参与权。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,行使表决权,对公司的经查活动推出建议,还包括审议重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,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。
2.利润分配权。股乐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,分得股息和红利。
3.处置股份权。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,如转让、买卖与赠与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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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剩余财产分配权。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,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,如果还有剩余财产,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
5.股乐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。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,股东有权依法申诉。
6.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。
1.遵守公司章程;
2.足额缴纳出资;
3.不得抽逃出资;
4.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;
5.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。
《公司法》 第二十条
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依法行使股东权利,不得滥用股东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人的利益。
私改股份一般不构成犯罪,但私改股份的行为是无效的。法律快车提醒您,股份是依法确定的,股东不能私自更改。
《公司法》第八十三条【发起设立的程序】
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,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。
《公司法》第八十四条【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】
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